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和论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区域风险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以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公共卫生事件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后,应当适时解除应急处理状态。解除应急处理状态的程序与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相同。
解除应急处置状态的,可以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后,应当适时解除应急处理状态。解除应急处理状态的程序与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相同。
解除应急处置状态的,可以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