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四条 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学或者健康观察人员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运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学或者健康观察人员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运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