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一条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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