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六十四条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个人应当服从医疗机构采取的预约、错峰就医、限制探视等措施,尊重医务人员,不得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警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扰乱医疗秩序、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警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扰乱医疗秩序、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