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责任,并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求,加强对农贸市场、活禽交易等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求,加强对农贸市场、活禽交易等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