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金融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评估各行业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程度和损失情况,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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