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机制,组织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为有需求的公众提供心理援助,重点针对患者、医疗卫生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提供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