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因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建立医疗费用保障和经费补偿机制。
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患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行为的患者,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予财政补助。
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患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行为的患者,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予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