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生产情况,协调本市企业与外省市供应基地、生产商和供应商的产销对接,确保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本市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通讯、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应急状态下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可以通过预约、错峰就医等方式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引导患者分时段就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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