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完善相关交通设施,保障应急处置的车辆、人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优先通行。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