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本市通过院校教育、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加强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专业人才培养,并建立相应的人才储备机制和应急医疗预备队伍。
鼓励医学院校加强公共卫生学科建设,重点加强预防医学、健康促进等专业建设。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住院医师和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流行病学、传染病、医院感染等临床救治与风险防范能力的培训,并将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继续教育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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