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启用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的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当优先满足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需要。
应急储备物资不足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用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储备,指令相关企业迅速转入生产。
市、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并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在使用完毕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法予以返还、补偿。
对紧缺的应急物资,市商务部门可以多渠道组织紧急采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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