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引导公众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化解因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本市建立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组建专业团队,健全快速通道,为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因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经营或者生活困难、提出法律援助需求的,可以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优先受理、快速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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