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八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汇集和反映市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