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职责、有关单位未按照规范开展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个人不服从、不配合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