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有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的人员采取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健康观察或者居家自主健康管理,以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接受健康观察;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可以临时征用具备相关条件的宾馆等场所作为集中健康观察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