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由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措施。
进口冷链食品的储运、加工、销售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检验检疫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日常防护、环境消杀、应急处置等要求,切实防范冷链物流传染病传播风险。
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由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措施。
进口冷链食品的储运、加工、销售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检验检疫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日常防护、环境消杀、应急处置等要求,切实防范冷链物流传染病传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