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电梯等公共区域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消毒,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二)根据技术标准和指引,实行公共场所保持社交距离、佩戴口罩等措施;
(三)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现场可疑环节采样,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
(四)及时对易受传染病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五)对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检验或者消毒;
(六)对被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等按照要求进行消毒,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消毒的,由疾控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对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电梯等公共区域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消毒,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二)根据技术标准和指引,实行公共场所保持社交距离、佩戴口罩等措施;
(三)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现场可疑环节采样,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
(四)及时对易受传染病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五)对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检验或者消毒;
(六)对被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等按照要求进行消毒,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消毒的,由疾控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