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卫生防疫、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场所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动物防疫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可以以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名义对外发布通告。
前两款规定的决定、命令、通告,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可以以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名义对外发布通告。
前两款规定的决定、命令、通告,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