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演练的评估结果、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或者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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