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本市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药品、检测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商务、经济信息化、粮食物资储备、药品监管等部门,编制本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由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按照目录进行实物储备,实物储备物资应当在保质期或者有效期内适时更换并调剂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物资储备。
鼓励单位和家庭根据本市发布的疾病预防和健康提示,适量储备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药品等物资。
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商务、经济信息化、粮食物资储备、药品监管等部门,编制本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由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按照目录进行实物储备,实物储备物资应当在保质期或者有效期内适时更换并调剂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物资储备。
鼓励单位和家庭根据本市发布的疾病预防和健康提示,适量储备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药品等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