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物资的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的储备,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应急物资的生产品种、数量、能力保障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