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方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专业现代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同综合的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平战结合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