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