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措施。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