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安全防护网络,发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作用,做好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防控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的作用,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为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的作用,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为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