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明确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职责和分工,落实网格化防控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属地单位和个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控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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