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好各类卫生设施,并做好公共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对本单位落实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处置等措施承担主体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