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普及健康知识,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群众性卫生活动,共同改善公共卫生环境。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群众性卫生活动,共同改善公共卫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