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应当与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