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第三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
← 查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