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