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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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 第三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五条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 第六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 第八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九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 第十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控...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参与控烟工作。 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社会监督,为吸烟者提供戒烟... 第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五条 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六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