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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