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