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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