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