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