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