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