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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