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上海文化”品牌建设以及相关保障与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