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