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