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开展相关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通过公众满意度测评、实地巡访等方式吸纳公众参与。
开展相关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通过公众满意度测评、实地巡访等方式吸纳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