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公共文化领域理论研究。
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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