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合理优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优绩优酬原则分配绩效工资,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文化单位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员,在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优绩优酬原则分配绩效工资,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文化单位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员,在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