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支持远郊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本市逐步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支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向公众提供优惠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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