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承担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人员,承担居(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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