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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