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5-14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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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 第二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 第三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在资金投入、...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编制公... 第六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七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根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八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八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 第九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九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车和电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 第十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同步配套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与邻近公共...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 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终止,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符...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四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 第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规范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企业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六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营运服...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八条 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并将车辆基本信息报送市运输管理处或者...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 第二十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线路,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币...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信息系统,提供营运信息发布、出行查询、应急... 第三十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应急处置等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发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物品,并...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线路站点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一千米。 经...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的日常管理单位,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单位或者产权所有者...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 第四十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条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根据主要机动车道的道路情况、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量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流量等,开设高峰时...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运输管理机构、区...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市运输管理处、区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五条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或...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执法总队或者区交通执法机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或者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 第五十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或者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运输管理机构、区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运输管理机构、区交通执法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